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是加强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水平,强化教学管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促进学院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全面监控、检查、评价、指导工作,维护和稳定教学工作秩序,全面提升学院办学质量、推进学院内涵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立学院、二级学院两级教学督导机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分别在院长(分管副院长)和二级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机构人员由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或教育研究工作或相关行业工作10年以上,威望高、教学教研业绩突出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督导机构,其任务是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管、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增强学院教学管理的调控职能,保证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的“专业化”指导,提高和改进其教学水平。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院聘请专、兼职督导员若干名,聘期两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敢讲真话;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3.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教学管理经验(行业经验)。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
1.加强对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督导理论水平;
2.列席学院和二级学院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3.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教学文件资料;
4.可随时进入课堂听课,并可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专家对某一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认定;
5.对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单位或个人,向学院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6.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全院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或按期向学院报告;
2.对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进行评估,指导二级学院教师编制既符合职业市场需求、又适应学生接受能力的课程体系;
3.坚持日常教学秩序检查,主要对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进行教学检查:期初检查主要侧重于教师教学的准备情况,期中检查侧重于对教学现状的分析与反馈,期末检查侧重于课程考试和工作总结分析。在检查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并存档备查;
4.对全院的教风、学风、考风及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以定期、不定期形式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排名和张榜公布,深入学生班级和学生活动第一线,以班风建设促学风建设;
5.坚持“促进生长”原则,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专业化”指导、参与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推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6.坚持听课、评课制度。专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5节课,兼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1节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客观真实地作出评价意见,并及时反馈存档;
7.指导检查学生实训、实习工作、包括学生作业、课程实习、项目实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加强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能力的训练指导;
8.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信息反馈渠道,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并发布督导信息,为学院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9.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并进行检查;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二级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指导。其具体工作重点应侧重于对教学过程的微观性督查和对教师的指导培养。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由二级学院聘任,任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同本条例第六条。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同本条例第七条。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
1.对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建议;
2.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教研室建设、教风、班风、学风建设进行调研和评估指导;
3.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调研与督导,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
4.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帮助、推动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5.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周至少听一节课、按规定填写听课记录表存档,并在听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
6.接受学院督导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学期制订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及时反馈督导信息;
7.完成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每年根据学院及二级学院两级督导成员实际完成的工作情况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之公布之日起施行。